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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网友围观!中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庭

作者: 币安app官方 日期:2024-12-20 00:54

作者 | 卷毛编辑?|?松露校对?| 阿虎

来源:AI头号玩家

“我的画被偷了!”许多内容创作者遇到过的侵权问题,如今也出现在AIGC领域。

8月2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案。本案原告李某利用AI绘图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于今年2月底发布在其小红书账号。

被告刘某是一位诗词博主,今年3月在其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时使用了该人物图片作为配图,且截去了图片来源水印。李某随后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写实风格的AI美女图作为文章配图

这是国内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庭审过程在央视新闻客户端、新媒体平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同步直播,吸引了17万网友关注。由于目前AIGC的版权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庭审现场和直播间都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享有对该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使用图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都是争议焦点。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针对以上问题,“头号AI玩家”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和律师,梳理了学界和业界的不同观点。

庭审双方辩论:AI文生图是个人作品,还是人类艺术结晶

在讨论AI绘图是否侵权的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AI文生图的具体过程。

本案中,原告李某下载了B站UP主制作的适合零基础新手的AI绘画整合包,可以在本地电脑运行Stable Diffusion。

由于Stable Diffusion是开源的,将权利归属使用者,在此基础上也涌现出众多不同风格的微调模型。李某又下载了B站用户在开源社区Hugging Face发布的模型AsiaFacemix,可以生成符合亚洲审美的写实风格人像。

之后李某在Stable Diffusion文生图页面选择了AsiaFacemix模型,根据自己的需求输入了正向描述词、负向描述词,设置了迭代步数、采访方法、图像尺寸等相关参数,最终生成了一张黄昏光线下的美女特写摄影图片,并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上。

李某认为自己在AI文生图的操作和输入均可体现出独创性智力劳动,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AI仍然是一种工具,整个创造活动是由使用者——人来完成的”。因而李某主张涉案AI生成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如果不构成美术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而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将该图片作为配图,且删除了图片上的署名水印,原告李某主张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据他学习相关AI软件的成本、创作所付出的智力劳动,以及最终涉案作品受到用户喜爱的程度,他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对此,被告刘某辩称,其所发布主要文章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涉案图片是其通过网络检索获取的,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使用时也不确定李某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

“AI绘画是人类画家的结晶,不是原告的作品。”刘某认为,涉案图片创作门槛低,没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而且目前公开分享的提示词和AI绘画非常多,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价格低至几块钱,不值得赔偿5000元。

其实原告李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赔偿,在庭审快结束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李某说:“原告暂不同意调解,因为我们也不是为了这个个案解决,我们还是希望法庭能对涉及到AI绘画的作品,给一个比较明确的裁量和认定标准,以供包括原告在内的创作者进行参照。”

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据庭审,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一是原告主张侵权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属于哪种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这也反映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版权领域面临的几大新问题。

首先,AIGC到底算不算是人的创作?作者是人还是AI?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生成式人工智能尽管可以通过深度学习大量数据,凭借简单的指令就能随机生成丰富的内容,但其本质上并非自然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四庭法官助理唐蕾的研究提到,不同国家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态度存在明显不同,但本质上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必须在人的参与和安排下才有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脱离了人的干预、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的内容,则不宜视为作品。

如果法律规定AI创作的作者必须是人的话,那么是谁呢?正如本案双方所持的不同观点,AI生成图片的过程有不同角色的参与,包括大模型的开发者、训练数据的提供者、微调模型的开发者/优化者、使用者、推出AI创作产品的公司/投资者等。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梦园告诉“头号AI玩家”,判断“AI文生图”是否可能构成作品,第一,需要识别在本案中所涉的主体及各自的贡献,及该贡献是否与形成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第二,识别其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是否达到了“控制”成果的程度。

具体分析来看,Stable Diffussion提供了AI绘画工具及基础模型,某B站用户在此基础上优化了特定风格的模型,原告使用了他们的模型进行创作,输入了详细的提示词,包括艺术类型(摄影风格),肖像主体(设置了脸部、头发、皮肤等细节),环境构图(黄昏日落前、动态灯光等),并设置了具体参数。

Stable Diffussion文生图页面

陈梦园认为,AI具体生成什么内容取决于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所以原告(即AI软件使用者)的贡献与最终成果存在直接关系。

虽然提示词是控制AI文生图的核心要素,但也有网友说,提示词可以完全复制别人的,纯粹用AI一键生成的和融入自己的创意想法再修改的,难道都受到著作权保护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内容须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是一种智力成果。

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内容属于文学、艺术领域,通常而言,相关创作内容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因此,争议聚焦到了“独创性”和“智力成果”这两部分,其中独创性又可以拆分为“作者独立完成”和“最低限度地创作(具备足以与既有作品相区分的差异性,而非复制抄袭)两个条件。

大模型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那么如何判定使用者真的“控制”了AI生成的结果,AIGC有独创性的吗?

庭审中,原告将AI生成内容与全自动相机及PS工具类比。一个拍摄者在某一特定时刻,用全自动相机按下快门所生成的照片是确定的,拍摄者完全主导其拍摄行为。设计师通过PS工具设计的最终结果,也是确定的,不管设计师重复几次,只要按照同一参数或模式操作,设计的结果是确定的。

而AI生成内容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从介入程度来看,初阶用户可能只用一两个词描述了主体,比如可爱的女孩,就能得到精美的图像,这种“一键生图”很难说是使用者就是图片的作者,因为同样的情况下再生成一次结果就很可能不同,使用者无法控制,只能引导AI工具生成最终结果。

进阶用户则可以控制AI绘画的更多细节,提示词往往像咒语一般复杂。

如本案原告所演示的,设置相同的提示词、种子值及相关参数,可以保证AI使用者在同一AI工具、同一模型的前提下,重复输入同一段提示词,最终生成的图片是同一张。一旦修改其中一个值,结果就会有所差异。

也就是说,这段提示词已与生成结果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这种情形下,AI使用者用AI绘画工具生成图片,与拍摄者使用全自动照相机,设计师使用PS设计图片的行为趋于一致。陈梦园认为本案情形下,该“AI文生图”很可能构成作品。

不过也有律师表达了不同观点。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叶丹妮认为,相比初阶AI文生图,中阶AI文生图在描述词和参数的确定上有了更多的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但本质上与前者的模式仍是高度相似的。“这种AI生成物,可以赋予相关权益的保护,但不应当赋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保护。”

肖飒法律团队发文表示,假设此时AI软件使用者完全主导了AI软件的制图过程,通过精细的关键词选取和画面风格把控,最终让AI软件制作出了与世界名画“蒙娜丽莎”一模一样的画作。在这个过程中AI软件使用者凝结了大量的智力因素与劳动,但由于画作并无独创性,依然无法使得其创作的“蒙娜丽莎”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海内外国家都在探索解决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的路上,尚未达成一致。今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其中提到AI工具可以是创作过程中的一部分,“重要的是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性地控制了作品的表达,并‘实际形成了’传统的创作要素”。

美国版权局称纯粹由AI生成的图片不受版权保护,此前艺术家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写了一本名为《Zarya of the Dawn》的漫画书,她用Midjourney制作的AI图片被认为不受保护,但文字和AI图片结合而成的书的内容受版权保护,因为当中存在人类工作。

卡什塔诺娃作品中的AI生成的插图

从大模型备案开始建立版权保护机制

从AI大模型的数据集来源,到模型生成的内容版权,从输入到输出,整个AI创作的过程还存在诸多版权争议。

自AIGC诞生以来,创作者公开抵制AI模型和平台学习和使用其作品的事件一波又一波。

今年1月,美国三名漫画家针对包括Stability AI在内的三家AIGC商业应用公司,在加州北区法院发起集体诉讼,指控其推出的付费AI图像生成工具构成版权侵权。7月,美国喜剧演员兼作家萨拉·西尔弗曼(Sarah Silverman)以及其他两位畅销书作家联合起诉Meta和OpenAI,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们的书籍来“训练”人工智能软件。

AI模型的训练数据并不完全透明,如果其数据集中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作品,那么使用这些数据集训练模型的开发者就会涉嫌侵权,生成内容的使用者也有概率陷入版权纠纷。

Stable Diffusion内部结构

对此,部分平台选择为使用者兜底。Adobe在今年7月宣布,当用户使用其提供的AI图像生成工具Adobe Firefly时,如果因为使用AI生成的图片引发版权纠纷,Adobe将支付与其相关的任何版权索赔。商业图库网站Shutterstock也表示,一旦出现AI图片导致的纠纷,平台将为用户给予全额补偿。

Shutterstock推出AI图像生成器

另外,有AIGC创作者提问,底层模型开源,是否意味着微调模型都可以商用、获得版权收益呢?陈梦园表示需要看模型选择的开源协议有没有传染性,如果没有传染性的话,模型优化者可以不允许用户商用,或将其作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

据Stability AI官方,Stable Diffusion是基于MIT协议开源的,这是一个非常宽松的软件授权条款,免费授予许可不受限制的处置本软件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分发、发布、再许可和销售本软件副本的权利。

目前开发者对模型进行微调后一般会在发布时声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什么情况下需要获得许可,是否可以商用等等。

比如AsiaFacemix的协议提到,本模型基于basil mix,dreamlike,ProtoGen等优秀模型微调,融合而来。其中dreamlike基于修改后的CreativeML OpenRAIL-M许可证,作者要求衍生品也遵守此协议,10人以下团队可将模型的输出用于商业目的。

无论是AI模型的使用者还是软件开发者,在使用模型时都需要注意其版权问题,在协议中进行明确。当然,随着AIGC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如今版权保护机制正在从上至下逐渐完善。

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已陆续实施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最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底线,成为全球首部针对AIGC监管的法律文件。

8月31日,百度文心一言、智谱清言、商汤SenseChat等首批12家大模型通过备案,公开上线。据晚点报道,8月15日之后有关部门开始召集一些大模型公司开会,进行备案培训并下发备案材料模板。备案过程中,监管部门关注数据安全、数据来源问题,比如数据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或侵犯隐私。

我们正在经历AIGC时代里程碑式的时刻。关于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后续进展,以及AIGC如何在合规前提下持续进化,“头号AI玩家”将持续关注。

参考:

B站“冬青白的街拍日记”,《北京互联网法院:国内首例AIGC图片版权纠纷案庭审录播(未宣判,配字幕食用)》;

唐蕾,《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比较法研究 —以元宇宙背景为视角》,《电子知识产权》2023年第3期;

肖飒团队,《肖飒团队 | AIGC北互最新案:“AI画师”得到“作者”身份?》,公众号“肖飒lawyer”;

叶丹妮,《AI文生图第一案:AI生成物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公众号“网络法沙龙”;

冯晓青、沈韵,《冯晓青 沈韵: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研究 | 版权法治研究》,公众号“中国版权杂志社”;

朱开鑫,《“你的AI侵犯了我的版权”:浅谈AIGC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公众号“腾讯研究院”;

王珮琦,《AI绘图,著作权究竟应该归谁?》,公众号“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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